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一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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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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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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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 │叁仟貳佰貳拾肆元│DA四九二二0四│ │
│ │份有限公司甲○○ │業部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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