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龍鎮清
訴訟代理人 龍建良
龍建守
被 告 龍秀泉
劉龍清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奇璟
被 告 劉龍榮妹
龍琴美
龍素燕
龍呂任妹
龍明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龍銀妹
被 告 龍品涵即龍春竹
龍建宏
龍宥蓁即龍怡伶
古佳芳
古佳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古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5地號欄關於「關西鎮段下南片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關西鎮下南片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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