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72號
、第6055號、第7363號、第7601號、第7602號、第9079號)及移
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第182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文偉、劉博瑋(前經本院另行審結)、蔡岳仲(另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均為綽號為「天 下」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劉文偉所涉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3、386 號判決確定在案),劉博瑋、劉文偉、蔡岳仲與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附 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以包裹 寄出,由劉博瑋提供領取詐騙集團成員寄送包裹之所需證件 ,而由劉文偉領取包裹取得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金融機 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先以讀卡機或自動櫃員機測試確認 得以使用,再轉交蔡岳仲,而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分別 以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詐騙方式,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 體詐騙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人共9人,致其等均陷於錯 誤,於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9至 27號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蔡岳仲依指示於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編號19至27號所示之詐騙款項,迄提款完畢,將該款項 交付予劉文偉或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二、劉文偉另與所屬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 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編號2至18、28至50號所示
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以包裹寄出,由劉文偉領取 包裹後以讀卡機或自動櫃員機測試,確認得以使用,而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乃分別以附表編號2至18、28至50號所示之 詐騙方式,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詐騙附表編號2至18、28 至50號所示之人共40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 至18、28至50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2至18、28至 50號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編號2至18、28至50號所示之人頭 帳戶內,劉文偉則於附表編號2至18、28至50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提領附表編號2至18、28至50號所示之詐騙款項, 迄提款完畢,將該款項交付予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劉文偉因上開犯行,可獲取每日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 之報酬。
理 由
一、本件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0 月24日以108年度蒞字第4532號補充理由書及於108年12月11 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補充,且並無影響基本事實同 一之情形,故自應以檢察官補正之內容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 ;又附表編號1部分(即被害人陶文珩部分),前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73號、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而於107年 9月25日確定,而經檢察官於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聲撤 字第25號撤回起訴,故該部分已非本件審理之範圍,合先敘 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劉文偉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二)證人即共犯劉博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與供述(見雲林 地檢107偵1089號卷第100至102頁、新竹地檢107偵6055號 卷第22至23頁)。
(三)證人即共犯蔡岳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與供述(見雲警 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1至5頁、雲林地檢106偵6359 號影卷第10至11頁、雲警虎偵字第1070003002號卷第8至 11頁反面、雲林地檢107偵282號影卷第6頁至反面)。(四)下列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證述及所提出之書面證 據:(項次對應附表編號)
1、附表編號1已撤回起訴。
2、證人楊盛豪(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20至23頁)及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 影本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4至28頁
、彰化地檢107他300號卷第107至112頁)。 3、證人陳識廉(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39至144頁)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安定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彰警分偵 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37、138頁、第145至148頁)。 4、證人王永翰(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53、154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56 至158頁)。
5、證人黃瑞松(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52、53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彰 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54至56頁)。 6、證人蘇佩琪(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74、75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 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76至78頁、 第80頁)。
7、證人林炫旻(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82至84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85至87頁、 第89頁)。
8、證人舒葦青(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33至35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 紙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彰警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32頁、第36至38頁、第40頁左方)。 9、證人李雅惠(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43至45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 明細2紙、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2紙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42頁、第46、47頁 、第49頁)。
10、證人陳立融(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61至163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紙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64至167頁、第169 、170頁、第172頁)。
11、證人劉庭宇(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75至178頁)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 易明細1紙、帳戶存摺內頁影本2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 第179頁、第181頁、第186至188頁、第190頁、第192、19 3頁)。
12、證人陳韻兆(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60至62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暨基隆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59頁、 第63至65頁、第67至69頁)。
13、證人梁耀聰(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93至95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96至98頁、 第100頁)。
14、證人鄧雯仁(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04至106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紙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03頁、第107、108頁、第110頁左方)。 15、證人吳宏文(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14至116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彰警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117至119頁)。
16、證人蕭子文(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份警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17至23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 細3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份警偵 字第1070009191號卷第15頁及反面、第25頁)。 17、證人陳飛龍(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化地檢107他300 號卷第82至84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2紙、彰 化銀行ATM交易明細2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彰化地檢107他300號卷第85、86頁 、第88頁下方、第89頁、份警偵字第1070009191號卷第27 、28頁、第39頁)。
18、證人歐穎達(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份警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51至55頁)及提出之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份警偵字第1070009191號卷第49、50頁、第57、59頁 )。
19、證人黃廷瑞(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雲警六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27、28頁)及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 戶交易明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9、30 頁、第32頁)。
20、證人錢湘靜(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雲警六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33至35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3 紙、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36、37頁、第39 頁)。
21、證人謝宜璇(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雲警六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40至43頁)及提出之安泰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表1紙(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49頁下方)。 22、證人邱婉柔(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化地檢107他300 號卷第14至17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2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彰化地檢107 他300號卷第18頁、第21頁)。
23、證人楊孟學(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化地檢107他300 號卷第25至27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彰化地檢107他300
號卷第28、29頁、第33頁)。
24、證人李嘉苓(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彰化地檢107他300 號卷第37至39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彰化地檢 107他300號卷第40、41頁、第44頁)。 25、證人林彥良(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6至9頁)及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 1紙、手機通話紀錄截圖2紙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 墾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雲警虎偵字第1061001427號卷第11至13頁、第16頁、第 18、19頁、第22頁左下方、第23頁)。 26、證人劉俊君(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26、27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埧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 雲警虎偵字第1061001427號卷第28至31頁)。 27、證人林華志(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雲警虎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32、33頁)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見雲警虎偵字第1061001427號卷第34頁、 第39頁、第44頁)。
28、證人羅明陽(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60、61頁)及提出之三信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表 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59頁、第62、64頁) 。
29、證人廖婕汝(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66、67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中埔分局頂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65頁、第68、69頁)。 30、證人蘇偉華(被害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71、72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單1紙、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紙、華南銀行存款帳務交 易明細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70頁、第73至 75頁、第78、80頁)。
31、證人姜惠美(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86、87頁)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 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 107偵8676號卷第85頁、第88至90頁)。 32、證人廖淑珍(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116、117頁)及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 交易明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115頁、第 118頁左下方、第120頁)。
33、證人陳純蓁(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123至125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桃園地檢107偵 8676號卷第122頁、第126頁左下方)。 34、證人陳若苡(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141至143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2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140頁、第144、145頁)。 35、證人程敏棋(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147至150頁)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 1紙、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146頁、第151 頁上方、第154、155頁、第157頁)。 36、證人莊宇竣(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867 6號卷第162至164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桃 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161頁、第165、166頁)。 37、證人巫婷涵(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25頁及反面)及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 頁影本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26至28頁)。
38、證人張兆宏(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21頁及反面)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 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22至24頁)。 39、證人胡惠婷(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39至41頁)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42頁)。 40、證人劉淑香(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34至35頁)及提出之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 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36至38頁下方)。 41、證人蔡金寬(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43至45頁、第46頁及反面)及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47至51 頁左方)。
42、證人吳玟盈(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93頁至反面)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94至96頁右方)。 43、證人洪嘉諭(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57至58頁)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 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 號卷第59至62頁)。
44、證人徐晉德(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63頁及反面)及提出之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1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64至67頁)。 45、證人方建豪(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72頁至反面)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73、74 頁)。
46、證人歐淑芬(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68頁至反面)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2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69至71頁)。 47、證人黃國仁(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75頁至反面)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76至78頁)。 48、證人翁維君(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79至80頁反面)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 細1紙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81至83頁下方)。 49、證人陳奕宏(告訴人)警詢之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 5號卷第84頁至反面)及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2紙 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 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85至88頁上方)。 50、證人顏珮玲(告訴人,起訴書誤載為顏「佩」玲)警詢之 證述(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89至90頁反面)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 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91、92頁)。(五)並有下列被告劉文偉之提領影像及提領一覽表可參: 1、於106年8月6日16時20分至16時31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 張(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03、204頁)。 2、於106年8月6日17時12分至17時16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 張(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05、206頁)。 3、於106年8月6日17時40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見彰警 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09、210頁)。 4、於106年8月6日18時4分至18時29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 翻拍畫面4張(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11、 212頁)。
5、於106年8月6日18時42分、43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 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15、216頁)。 6、於106年8月6日19時31分、32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 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19、220頁)。 7、於106年8月6日19時45分、46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
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21、222頁)。 8、於106年8月6日20時31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見彰警 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25、226頁)。 9、於106年8月6日20時56分至21時8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 翻拍畫面4張(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33、 234頁)。
10、於106年8月6日20時59分、21時許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 翻拍畫面2張(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35頁) 。
11、於106年8月6日21時17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3張(見彰警 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236、237頁)。 12、於106年8月5日18時、19時許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像翻拍 畫面7張(見份警偵字第1070009191號卷第69、71頁)。 13、於106年7月15日17時10分至17時16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4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26頁至反面)。 14、於106年7月15日17時38分至17時41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18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27至28頁)。 15、於106年7月15日17時52分至17時54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21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28頁反面至30頁)。 16、於106年7月15日18時57分至18時59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8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30至32頁)。 17、於106年7月30日15時31分、32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7張 (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36至37頁反面)。 18、於106年7月30日16時10分至16時17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10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37頁反面至40頁)。 19、於106年7月30日18時47分至18時50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8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43頁反面至44頁反面) 。
20、於106年7月30日19時19分至19時21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9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45至47頁)。 21、於106年7月30日21時49分至21時53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12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47至50頁)。 22、於106年7月30日22時28分至22時30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8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50至52頁)。 23、於106年7月30日22時50分至22時51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6張(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52至53頁反面)。 24、於106年7月30日23時37分、3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1張 (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53頁反面至56頁)。 25、於106年7月16日22時10分、21時許、22時8分、17時55分 、20時許、16時許、17時14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7張(
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98至99頁反面)。 26、於106年8月12日18時48分、19時13分、16時許、17時54分 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4張(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97 頁至反面)。
27、於106年8月6日、8月7日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帳戶一 覽表1份(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95至198頁 )。
28、於106年8月5日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帳戶一覽表1份( 見份警偵字第1070009191號卷第69、71頁)。 29、於106年7月15日、7月30日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帳戶 一覽表1份(見桃園地檢107偵8676號卷第20至24頁)。 30、於106年7月16日、8月12日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帳戶 一覽表1份(見桃園地檢107偵9845號卷第3、4頁)。(六)且有下列共犯蔡岳仲之影像畫面及提領一覽表可佐: 1、於106年7月25日22時38分至22時45分攝得之身影及提領影 像翻拍畫面共6張(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12 至14頁)。
2、於106年7月25日21時56分至21時5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4張(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17、18頁)。 3、於106年7月25日22時40分至22時45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 5張(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19至21頁)。 4、於106年7月25日22時59分、23時許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2 張(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1、22頁)。 5、於106年7月25日18時5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張(見雲警 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2頁)。 6、於106年7月25日19時7分、8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2張( 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3頁)。 7、於106年7月25日19時59分、20時許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2 張(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4頁)。 8、於106年7月25日21時28分、29分、36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 面3張(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6、25頁)。 9、於106年7月25日20時16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1張(見雲 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25頁)。 10、於106年7月26日17時32分、18時49分、21時17分、22時10 分、21時53分之提領影像翻拍畫面9張(見雲警虎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2至3頁反面)。 11、於106年7月25日、7月27日在雲林縣○○市○○路0號微旅 時尚旅館攝得之身影及入住紀錄翻拍照片共10張(見雲警 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9至11頁、第15、16頁)。 12、於106年7月25日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帳戶一覽表1紙
(見雲警六偵字第1061003257號卷第8頁)。 13、於106年7月26日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帳戶一覽表1紙 (見雲警虎偵字第1061001427號卷第50頁至反面)。(七)以及下列人頭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可憑: 1、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3月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 0126109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雅騏) 、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宜君)、0000000000000號帳 戶(黃任斌)之顧客基本資料及106年8月份交易明細各1 份(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98-7至198-13頁 )。
2、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 0202268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雅騏) 、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宜君)、0000000000000號帳 戶(黃任斌)之顧客基本資料及106年7、8月間交易明細 各1份(見新竹地檢107偵672號卷第39至43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3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706996號 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雅騏)之106年8 月份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1份(見新竹地檢107偵672號 卷第36至38頁)。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107年1月31日107竹北密字第3 21000016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黃淇)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106年8月份存款交易明細1份(見彰警分 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98-24至198-28頁)。 5、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107年2月12日民權存字第10750003 90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宜君)之開戶 資料及106年8月份歷史交易明細1份(見彰警分偵字第000 0000000號卷第198-33至198-35頁)。 6、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107年2月22日民權存字第10750004 13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宜君)之開戶 人基本資料及106年7、8月間歷史交易明細資料1份(見新 竹地檢107偵672號卷第26至28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 107224839013236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嘉芯)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6年8月份存款交易明細1份 (見彰警分偵字第1070018733號卷第198-29至198-32頁) 。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7年11月28日北營字第1 071802083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姜嘉 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6年7月至9月間歷史交易清單1份 (見新竹地檢107偵7363號卷第22至24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6月12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08007644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嘉芯)之106年8月份歷史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卷第 89至93頁)。
10、平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光旻)之106年1 月至7月間歷史交易清單1份(見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69至71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4日儲字第1070085590號 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羅光旻)、0000000000 0000號(劉瑞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各1紙(見雲林地 檢107偵1089號卷第85、86頁)。
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8年6月18日北 富銀中壢字第1080000055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羅光旻)之106年7月份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份( 見本院卷第107、109頁)。
1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7年4月26日北 富銀中壢字第1070000031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羅光旻)之開戶印鑑卡影本1份(見雲林地檢107偵 1089號卷第89、90頁)。
1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日兆銀總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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