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54號
SCDM,108,聲,1854,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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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育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育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育本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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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