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日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日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日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1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7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107 年度訴字第873 號、108 年度訴字第47號【共2 罪】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編號2 :107 年度訴字第873 號、108 年度訴字第47號【共5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2 月,編號3 :107 年度訴字第565 號【共5 罪】,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編號4 :107 年度訴字第565 號【共5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