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87號
SCDM,108,聲,1787,201912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奎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奎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奎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