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38號
SCDM,108,聲,1738,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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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8號
                   108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建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
第5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停止羈押併撤銷羈押人身處分狀、聲 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孫建祥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 民國108 年6 月21日起羈押3 月,復因羈押期間將至,於10 8 年9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於108 年11月21日再次延 長羈押2 月。茲因聲請人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284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8 年 12月5 日移至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此有該案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參,故被告已非受本院羈押,被告兩 次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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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