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1306號
SCDM,108,竹簡,1306,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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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1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家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被告前①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103年12月30日以103年度竹簡字第970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②又於103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 104年9月22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 定。③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104年12月21日以104年度竹簡字第62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又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2月15日以105年度竹簡字第8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 於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4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並與上開③、④案件接續執行,嗣於107年2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之罪刑不相當情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均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有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竟仍不知警惕, 僅因一時情緒失控而恣意損壞告訴人之設備(窗戶玻璃2 面、冷氣主機2臺及固定支架2座),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 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遭毀損物品之價值 ,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 (參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件由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631號
被 告 許家銘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2樓
居新竹縣○○市○○街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家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竹簡字第9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 經同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上開二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62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 4年度竹簡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87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2月20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21日12時30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段00巷0號新竹市文化局辦公廳舍之頂樓,因一 時情緒失控,竟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徒手將頂樓 窗戶玻璃2面拆卸後往樓下丟擲,並持拆下之窗戶玻璃支架 砸毀新竹市文化局裝設於該處之冷氣主機2台及其固定支架



,而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新竹市文化局。嗣新竹市文化 局警衛吳家昌發現異狀,前往頂樓制止許家銘,並報警到場 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文化局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家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吳家昌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員警偵查報告1份、現場及遭毀損物品照片20張、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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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