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俊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俊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姜俊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 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 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已有不能 安全駕駛案件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憑,詎其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 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 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 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 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 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 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明 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卷第8 頁),認應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124號
被 告 姜俊帆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俊帆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悟 ,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於108 年10月7 日凌晨3 時許至上午6 、7 時 許,在其經營址設新竹市檳榔攤內飲用酒類,復於同日上午 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 日中午12時9 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 因故與他人發生糾紛,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測得姜俊帆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89mg/L而查獲。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俊帆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監視器影片翻 拍照片4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服用酒 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