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高秋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9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高秋華因不滿告訴人彭麗梅未提供相 關文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晚間7 時20分許,在新竹市 ○區○○街000 號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一心館內,質問告訴人 此事,見告訴人持行動電話錄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出手拍 打,致該行動電話掉落地面造成螢幕破裂,不堪使用,足生 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 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