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56號
SCDM,108,單禁沒,56,201912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第1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0 7 年8 月7 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號前查 獲被告戴家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毛重5.1383公克);㈡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108 年5 月25日1 時20分 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鳳鼻隧道南端北上入口200 公尺處查獲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39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2 包,應予更正),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 第967 號、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72號、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3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3 份在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07 年1 月16日2 時1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許、107 年8 月7 日19、20時許,分別非法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 毒聲字第184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2 月,業於108 年5 月25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7 月3 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另被告又於108 年5 月24日22時許,再有非法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行,然因執行觀察、勒 戒之目的係在於戒斷毒癮,故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 行1 次觀察、勒戒即為已足,而被告此部分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行為,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是被告既經執行 上開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不得再行 追訴,故上開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業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967 號、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72 號、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本院刑事 裁定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 字第1085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108 年度毒偵字第967 號卷 【下稱毒偵967 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本院108 年度單禁 沒字第56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19頁至第25頁),並經本 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㈡而被告於上開107 年8 月7 日19、20時許、108 年5 月24日 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 次之案件中,分別於107 年8 月 7 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號前為警查扣其所 有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於108 年5 月25日1 時20分 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鳳鼻隧道南端北上入口200 公尺處經警查 扣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 見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卷【下稱毒偵2078號 卷】第7 頁背面至第8 頁、第11頁至其背面、第52頁至其背 面、毒偵967 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6頁至第18頁、第58 頁至其背面),且有新竹縣湖口分局湖口派出所107 年8 月 7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107 年8 月8 日 製作之職務報告各1 份、同日現場暨扣案毒品照片13張、員 警108 年5 月25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 108 年5 月2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同日現 場暨扣案毒品照片7 張在卷可稽(見毒偵2078號卷第21頁至 第23頁、第24頁、第34頁、第25頁至第31頁、毒偵967 號卷 第21頁、第22頁至第25頁、第26頁、第40頁至第43頁)。 ㈢又,上開被告所有經警先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 分別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 同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7 年9 月11日報告編 號A0000000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8 年 6 月11日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足憑



(見毒偵2078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第73頁至第74頁、毒偵 967 號卷第78頁至第79頁),是堪認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無訛。復考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 分別為其上開於107 年8 月7 日19、20時許、108 年5 月24 日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 次犯行所賸餘之物,此據被告 供承在卷(見毒偵2078號卷第52頁至其背面、毒偵967 號卷 第12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58頁背面)。從而,本件扣案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既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並各與本 件被告上開於107 年8 月7 日19、20時許、108 年5 月24日 22時許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 次之犯行具關聯性,且被告 持有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部分,確均未經檢察 官另行起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憑 參(見單禁沒卷第19頁至第25頁),是揆諸前揭法文見解, 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 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是以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 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原樣編號、檢體類別│ 檢驗方法暨結果 │ 備註 │
├──┼───────┼─────────┼──────────┼─────────────┤
│ 1 │白色結晶1 包暨│①原樣編號:新湖 │①檢驗方法:擷取白色│①107 年8 月7 日21時30分許│
│ │無從析離之外包│ 107047(編號1 )│ 結晶0.0036公克用甲│ 在新竹縣○○鄉○○路0 號│
│ │裝袋。 │ 。 │ 醇溶解,以氣相層析│ 前,為警在車牌號碼0000-0│
│ │ │②檢體類別:白色結│ 質譜儀(GC/MS )Fu│ 5 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旁邊│
│ │ │ 晶1.2046公克(含│ ll Scan Mode進行分│ 門板內查獲扣案。 │
│ │ │ 袋重)。 │ 析。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
│ │ │ │②檢驗結果:檢出甲基│ 年度安字第467 號,新竹縣│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毒偵2078號卷第69│
│ │ │ │ │ 頁。 │
│ │ │ │ │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
│ │ │ │ │ 日期107 年9 月11日報告編│
│ │ │ │ │ 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
│ │ │ │ │ 見毒偵2078號卷第71頁至第│
│ │ │ │ │ 72頁。 │
├──┼───────┼─────────┼──────────┼─────────────┤
│ 2 │白色結晶1 包暨│①原樣編號:新湖 │①檢驗方法:擷取白色│①107 年8 月7 日21時30分許│
│ │無從析離之外包│ 107047(編號2) │ 結晶0.0032公克用甲│ 在新竹縣○○鄉○○路0 號│
│ │裝袋。 │ 。 │ 醇溶解,以氣相層析│ 前,為警在車牌號碼0000-0│
│ │ │②檢體類別:白色結│ 質譜儀(GC/MS )Fu│ 5 號自用小客車後座上之包│
│ │ │ 晶3.9337公克(含│ ll Scan Mode進行分│ 包內查獲扣案。 │
│ │ │ 袋重)。 │ 析。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7 │
│ │ │ │②檢驗結果:檢出甲基│ 年度安字第467 號,新竹縣│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毒偵2078號卷第69│
│ │ │ │ │ 頁。 │
│ │ │ │ │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
│ │ │ │ │ 日期107 年9 月11日報告編│
│ │ │ │ │ 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
│ │ │ │ │ 見107 毒偵2078號卷第73頁│
│ │ │ │ │ 至第74頁。 │
├──┼───────┼─────────┼──────────┼─────────────┤
│ 3 │白色結晶1 包暨│①原樣編號:竹北10│①檢驗方法:擷取白色│①108 年5 月25日1 時20分許│
│ │無從析離之外包│ 8351。 │ 結晶0.0035公克用甲│ 在新竹縣竹北市鳳鼻隧道南│
│ │裝袋。 │②檢體類別:白色結│ 醇溶解,以氣相層析│ 端北上入口200 公尺處,為│
│ │ │ 晶0.3397公克(含│ 質譜儀(GC/MS )Fu│ 警在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 │ │ 袋重)。 │ ll Scan Mode進行分│ 用小客車儀錶板前方查獲扣│
│ │ │ │ 析。 │ 案。 │
│ │ │ │②檢驗結果:檢出甲基│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08 │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年度安字第191 號,新竹縣│
│ │ │ │ │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
│ │ │ │ │ 品清單見毒偵967 號卷第75│
│ │ │ │ │ 頁。 │
│ │ │ │ │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
│ │ │ │ │ 日期108 年6 月11日報告編│
│ │ │ │ │ 號A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
│ │ │ │ │ 見毒偵967 號卷第78頁至第│
│ │ │ │ │ 79頁。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