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宏志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516號、第3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宏志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 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所犯為重 罪、有逃亡之虞等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 消滅,又被告雖於本院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且不爭執,惟本案業定於109 年1 月9 日行 審理程序,是本案尚待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且 有後續之執行程序,稽之被告共涉犯26次販賣第一級毒品、 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其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是被告應自知將受重刑之諭知,則其逃亡 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為確保日後可能之刑罰執行,本院認 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8 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