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峻茗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賴鵬元業於民國108 年12 月3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