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429號
SCDM,108,交易,429,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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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秋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
第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秋煌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下午3 時 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 北區西大路736 巷往國光街方向行駛,行至西大736 巷與國 光街口前,本應注意不得逆向駛入車道,而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國光街由南往北方 向逆向行駛,適前方鄭國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國光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 而發生碰撞倒地,致鄭國興受有右側膝部擦傷之初期照護及 右側小腿擦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因認被告呂秋煌涉有刑法 第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呂秋煌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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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