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872號
PCDA,108,交,872,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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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72號
原   告 陳珠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原告之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
  第105 條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依原告書狀之意旨,似應
  為:被告民國108年9月10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
  決之處分撤銷);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
  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同有
  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及其繕本
  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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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