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424號
PCDA,108,交,424,2019122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2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闕登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424 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 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