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廖運灶
代 理 人 林翠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年8月 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08年11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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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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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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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7324-2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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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7325-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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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7332-8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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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7335-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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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7338-4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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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8ND0037339-9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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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172493-7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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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9ND0172497-4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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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380-4 │ 1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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