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原 告 王瑞豊
被 告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洪尖葉
陳碧珠
陳宗波
洪明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異議,則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萬4012元,該裁定已於108年 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 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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