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但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上列聲請人因解除契約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固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之。惟所謂 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 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41年台抗字第66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判決主文中無從判斷被告二人分別應給付金 額為何,惟由判決內容觀之,應屬可分之債,並由被告平均 分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 判決之等語。
三、然查,原判決主文之記載,與判決書所表示之意思並無不同 ,尚難認係本院判決有誤寫誤算或相類錯誤之情形,是上開 判決既無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無端聲請更正,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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