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雷柯彩鳳
兼
法定代理人 雷文豪
上 訴 人 雷甫林
雷文華
雷文萍
被 上訴人 洪光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重訴字第462 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零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貳
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