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07號
PCDV,108,重訴,407,201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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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蘇彩絨
      林伺衛 
      林惠慈 
      林惠蘭 
      林蕙美 
      林惠惠 
      林進儀 
      陳清富 
      陳光熙 
      陳光禹 
      陳純青 
      林金枝 
      秦荷婷 
      林美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林坤 
      游林阿惜

      林佳仕 
      林浚瑜 
      林聖瑜 
      林歆  
      閔曉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07 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79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7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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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