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82號
PCDV,108,重訴,282,20191206,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李金隆 
      蔡志煌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8 年
10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0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均已於108 年11月 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93 、395 頁)。上訴人等均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