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44號
PCDV,108,重訴,244,201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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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淑真 

      王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密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確認
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
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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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