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陳姿吟
被上訴人 張源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37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 萬1,92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萬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