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2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2,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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