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孫應平
被 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勝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被 上訴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 萬2,524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5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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