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聖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論堂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7號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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