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506號
PCDV,108,訴,3506,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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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06號
原   告 古博尚 
被   告 曾祥銘 
      廖亭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 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 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4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954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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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