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13號
PCDV,108,訴,331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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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13號
原   告 羅瑞香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
被   告 沈莉莉
      王邦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2 人就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0 號11樓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為無效。被告2 人於系爭房地塗銷贈與登記後,被告王
邦源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並將房屋交付與原告。依上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而系爭房
地之最新交易平均單價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4萬,3300 元,
業據原告陳報明確,有原告所提民事補正狀㈣暨所附信義房屋
動產行情資訊表附卷可參,故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628 萬6,02
7 元(計算式:85.41 ㎡×0.3025×243,300 元/ 坪=6,286,02
7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8 萬
6,02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3,27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2 萬4,265 元,尚應補繳3 萬9,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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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