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73號
PCDV,108,訴,2873,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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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3號
原   告 徐冬妹 
訴訟代理人 戴瑄  
被   告 李王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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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