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2110號
TPDV,89,除,2110,200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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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三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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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三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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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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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新店分行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壹拾陸萬陸仟零捌│AD五八00六一│  │
│ │司 廖為城    │         │           │拾肆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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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新店分│八十八年十月五日   │肆仟零捌拾玖元 │AG一八一九一三│  │
│ │高文和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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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