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顯峰、胡茵茵二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
第20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
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