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上 訴 人 商國松
被 上訴人 曹德夫
曹金利
曹德欽
曹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訴字第2082號委任報酬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