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82號
PCDV,108,訴,2082,2019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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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上 訴 人 商國松 


被 上訴人 曹德夫 
      曹金利 

      曹德欽 
      曹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訴字第2082號委任報酬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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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