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黃雅俐
陳麗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
日本院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零壹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陳洪足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審或第三 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定期限之租賃,其增加租金之 訴,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 額(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 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存 續期間。
二、上訴人即原告邱黃雅俐、陳麗吟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0 元(計算式見附表一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扣除其於起訴時已預納之 25,651元外,尚有39,501元未據繳納,應予補繳。三、又兩造分別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3,732,48 0 元(計算式見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扣 除其於提起上訴時預納之23,775元外,尚有33,264元未繳納 ;另上訴人陳洪足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907,200 元(計算式 見附表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亦未據其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列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一: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之出租人,自民國99年7 月23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台斤,其於本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調整為每年租金稻谷11萬台斤」,亦即每年租金增加給付稻谷5 萬台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上訴利益應為自108 年6 月7日起計算10年增加給付租金稻谷價額:
㈠108 年6 月7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50,0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6 +24/30 )=367,200 元㈡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 【50,0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9 (年)=5,832,000 元
㈢118 年1 月1 日起至118 年6 月6 日:
【50,0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5 +6/30)=280,800 元㈣合計6,480,000 元(367,200 +5,832,000 元+280,800 元= 6,480,000 元)
附表二: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之出租人,本院判決自108 年6 月7 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7,000 台斤,其上訴聲明為「自108 年6 月7 日起調整為每年租金稻谷9 萬5,800 台斤」,亦即每年租金再增加給付稻谷2 萬8,800 台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上訴利益應為自108 年6 月7 日起計算上訴人10年增加給付租金稻谷價額:㈠108 年6 月7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28,8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6 +24/30 )=211,507.2 元㈡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 【28,8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9 (年)=3,359,232 元
㈢118 年1 月1 日起至118 年6 月6 日:
【28,8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5 +6/30)=161,740.8 元㈣合計3,732,480 元(211,507.2 +3,359,232 +161,740.8 = 3,732,480 元)
附表三:上訴人陳洪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上訴人陳洪足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之承租人,自99年7 月23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台斤,本院判決自108 年6 月7 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7,000 台斤,亦即每年租金增加給付稻谷7,000 台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上訴利益應為自108 年6 月7 日起計算上訴人10年增加給付租金稻谷價額:
㈠108 年6 月7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7,000 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6 +24/30 )=51,408元㈡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 【7,000 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9 (年)=816,480 元
㈢118 年1 月1 日起至118 年6 月6 日:
【7,000 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5 +6/30)=39,312元㈣合計907,200 元(51,408+816,480 +39,312=907,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