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 告 莊麗玉 邱秋容 吳素琴 黃楷幀 陳明雪 丁文雅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 鍾 安律師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複 代 理人 李龍生律師被 告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被 告 王秋華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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