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盧馮琇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華
被 告 盧美玉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應於補正有關被繼承人盧德義所有之新竹縣○○鎮○○段
000 ○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404/200000 )之最新登記土地
謄本。
㈡本件原告所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被繼承人盧德義之遺產,如有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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