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473號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
貳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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