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88號
PCDV,108,補,228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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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洪美玲 
被   告 黃文翰 
      黃書鼎 
      黃書聰 

      黃春美 

      黃秋錦 
      黃書堂 

      黃書誠 
      黃祥雲 

      黃郁智 
      黃郁棠 
      黃郁雯 
      黃書田 
      黃國軒 
      陳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19
9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3.53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6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30/
240 =920,19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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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