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洪美玲
被 告 黃文翰
黃書鼎
黃書聰
黃春美
黃秋錦
黃書堂
黃書誠
黃祥雲
黃郁智
黃郁棠
黃郁雯
黃書田
黃國軒
陳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翰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19
9 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3.53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6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30/
240 =920,19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