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康嘉宏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3,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1,3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