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74號
PCDV,108,補,227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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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康嘉宏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3,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1,3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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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