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9號
PCDV,108,補,2259,201912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黃仁品 


被   告 菁華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 萬9,500 元(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1/1頁


參考資料
菁華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