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7號
PCDV,108,補,2257,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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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7號
原   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87,85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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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