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告 簡友川
簡寶桂
簡進發
簡竹隆
簡欽松
被 告 簡慶輝
黃善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萬9,59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 萬8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