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5號
PCDV,108,補,2255,2019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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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告 簡友川 

      簡寶桂 
      簡進發 
      簡竹隆 
      簡欽松 
被   告 簡慶輝 
      黃善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萬9,59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 萬8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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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