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55號
PCDV,108,補,2255,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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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告 簡友川 

      簡寶桂 
      簡進發 
      簡竹隆 
      簡欽松 
被   告 簡慶輝 
      黃善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係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就共有物之全部
本於所有權為請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故就該排
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
基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 號面積38平方公
尺(下稱系爭土地)路面水泥回復農地原狀,因原告請求之目的
在回復共有物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以
系爭土地占用之土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復查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為1,600 元/ 平方公尺,是本件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91萬9,596 元(計算式:38×1,600 =60,8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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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