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37號
PCDV,108,補,2237,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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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37號
原   告 黃揚名 


被   告 李振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1,1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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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