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共區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27號
PCDV,108,補,2227,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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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山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麗莉 
被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區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座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0 巷0 號地下1 樓公共區域佈建之有限電視相關之電纜、器材及
電源之必要設備除去,並將前開公共區域騰空返還予原告,核此
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
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聲明第二項則係附帶請求損害
賠償4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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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