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18號
PCDV,108,補,2218,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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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陳婉毓 
被   告 何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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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