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李惠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