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11號
PCDV,108,補,2211,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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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品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燈燦 



被   告 瑞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6,45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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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