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寶柏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
6,8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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