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03號
PCDV,108,補,2203,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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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寶柏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
6,8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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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柏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