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98號
PCDV,108,補,2198,201912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被   告 郁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澄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原告
公司名稱為「世邦聯合空運代理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一併
具狀更正(並附書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1/1頁


參考資料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郁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